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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记者从江西省安监局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据安监部门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将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对于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
同时,严把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关,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严把煤矿企业准入关,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此外,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凡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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